?为使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更趋合理,更好地为永丰县经济建设服务,适应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局对原《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重新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4月26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之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19版)予以公示。
2019年4月29日
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19版)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永丰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永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九)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党政机关内部;
(十一)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本规定由永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23日起实施的《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永烟办〔2017〕10号)同时废止。